原告韩全星,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东段。
本院认为:原告韩全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全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全星负担。
审判长:王银忠审判员:王向东人民陪审员:陈静
书记员:许慧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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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全星,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东段。
本院认为:原告韩全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全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全星负担。
审判长:王银忠审判员:王向东人民陪审员:陈静
书记员:许慧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