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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韩全星与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淇滨行初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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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全星,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东段。

本院认为:原告韩全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全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全星负担。

审判长:王银忠审判员:王向东人民陪审员:陈静

书记员:许慧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