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料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甘焕娇,广东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映文,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建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健冬、黎永强,均是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卢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钟贻芳,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杨靓毅,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明。委托代理人霍广辉。
原告梁料泉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涉案纠纷已有初步的处理思路及解决方法,宜给予相关部门充裕的时间办理审批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料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梁料泉按撤诉依法减半负担25元。
审判长:刘应东审判员:陈青兰人民陪审员:陈汝成
书记员:吴桂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