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梁料泉与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文书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梁料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甘焕娇,广东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映文,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建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健冬、黎永强,均是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卢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钟贻芳,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杨靓毅,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明。委托代理人霍广辉。

原告梁料泉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涉案纠纷已有初步的处理思路及解决方法,宜给予相关部门充裕的时间办理审批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料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梁料泉按撤诉依法减半负担25元。

审判长:刘应东审判员:陈青兰人民陪审员:陈汝成

书记员:吴桂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