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工会法人(梁岸新),工会主席。申请人吴志强,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814。申请人梁岸新,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636。申请人汪永标,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632。申请人黄国辉,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617。申请人陈锐贤,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人庞维坚,男,汉族,住所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3。被申请人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440602000057997。申请人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吴志强、梁岸新、汪永标、黄国辉、陈锐贤、庞维坚以被申请人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申请人并提供了强制清算申请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1984年6月12日工商登记成立,并于1999年12月16日进行企业转制。被申请人现工商核准登记股东分别为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吴志强、李秋明、梁岸新、吕颂东、汪永标、黄国辉、邓振海、陈贤锐、庞维坚。被申请人其法定代表人李秋明于2012年9月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被申请人的管理出现混乱,××死亡后,被申请人召开多次股东会均无法选举新一任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长,亦无人愿意担任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形成公司僵局,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正常经营以及管理混乱。被申请人的多个员工已向劳动局和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各种款项等,现在被申请人处除了留守的几个财务人员和仓库人员正常工作之外,均已无其他工作人员工作,被申请人已基本停止经营运作。为此,被申请人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1月4日召开股东会决议,被申请人的股东作出同意对被申请人进行解散清算的决议,并同意委托法院进行解散清算。根据《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决议解散的,被申请人可以解散。因申请人的股东李秋明、××故,吕颂东、汪永标因刑事犯罪而判处有期徒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被申请人的管理经营十分混乱,被申请人股东内部之间互不信任,被申请人股东内部之间对自行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多次协商不一致造成被申请人清算工作拖延,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成立清算组,违反公司法的给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吴志强、梁岸新、汪永标、黄国辉、陈锐贤、庞维坚作为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吴志强、梁岸新、汪永标、黄国辉、陈锐贤、庞维坚对被申请人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必成审判员:伍尚斌人民陪审员:陈贞卫
书记员:林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