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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桦川县悦来镇马库力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黑高行终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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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文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桦川县悦来镇马库力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吉才,主任。委托代理人席兆兴,男,193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桦川县。委托代理人丁国会,男,该村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法定代表人陆昊,省长。委托代理人马文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划界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刚,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任科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江川农场。法定代表人李国锋,场长。委托代理人荣昆明,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佳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柏坤代理审判员:张云强代理审判员:畅春松

书记员:冷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