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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宪成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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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宪成,男,1976年4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2011年5月18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双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宪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宪成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宪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知己代理审判员:韩裕伟代理审判员:王晓刚

书记员:李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