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宝江,男,1963年3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11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2010)垦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任宝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任宝江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任宝江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知己代理审判员:韩裕伟代理审判员:王晓刚
书记员:李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