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佳楠,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1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佳楠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佳楠服判,不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1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664号刑事裁定书,将张佳楠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佳楠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知己代理审判员:韩裕伟代理审判员:王晓刚
书记员:李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