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玉东,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2008年6月6日,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黑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玉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玉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黑刑三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7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将刘玉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玉东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知己代理审判员:韩裕伟代理审判员:王晓刚
书记员:李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