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伟利,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10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七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伟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伟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伟利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知己代理审判员:韩裕伟代理审判员:王晓刚
书记员:李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