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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夏国庆、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西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5)张行终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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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国庆,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委托代理人居江川,河北省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战军,张家口市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西分局,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沙河街**。法定代表人张贵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昕耀,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唯一,河北省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国庆因其诉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西分局作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注销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国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居江川、李战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昕耀、王唯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西分局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西集用(2002)字第14625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公告。虽然该《公告》所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原使用人为王某,但是2006年5月3日上诉人夏国庆与王某签订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房屋转让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上诉人夏国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原审法院以原告夏国庆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被告对原有土地使用权证人王某的使用权证的登记注销与原告法律上没有关联性,被告的行政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为由驳回原告夏国庆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二、指令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长:高向东审判员:吴义清代理审判员:刘辛春

书记员:姚春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