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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龙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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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龙,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18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齐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黑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龙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知己代理审判员:韩裕伟代理审判员:王晓刚

书记员:李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