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荣斌,男,1966年11月24日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05年8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哈刑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荣斌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荣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7年3月8日作出(2005)黑刑一终字第40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14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648号刑事裁定,将王荣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荣斌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喜国代理审判员:刘岱云代理审判员:吴继平
书记员:杨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