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覃永斌,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永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覃永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永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已交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覃永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覃永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三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翠芳审判员:苏文华代理审判员:苏振业
书记员:陈健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