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卢明龙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卢明龙,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1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明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2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卢明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明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交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明龙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明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八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翠芳审判员:苏文华代理审判员:苏振业

书记员:陈健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