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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云峰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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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云峰,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2003)肇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云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云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陈云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云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2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1月获得记功;2012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已履行财产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云峰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云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杏花审判员:文翠芳审判员:苏文华

书记员:陈健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