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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岩某与被执行人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桂市法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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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岩某(英文名IwanagaTadayoshi),日本国公民。委托代理人黄宏亮。被执行人蒋某,无业。

申请执行人岩某与被执行人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2013)桂市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法定期限内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将本案指定荔浦县法院予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桂市法执字第1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由荔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龙执行员王世金执行员夏传华

代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