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岩某(英文名IwanagaTadayoshi),日本国公民。委托代理人黄宏亮。被执行人蒋某,无业。
申请执行人岩某与被执行人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2013)桂市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法定期限内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将本案指定荔浦县法院予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桂市法执字第1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由荔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龙执行员王世金执行员夏传华
代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