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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匡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桂市法执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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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匡某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匡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欠款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桂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法定期限内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将本案指定平乐县法院予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桂市法执字第97号工程款欠款纠纷一案由平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王世金审判员:夏传华

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