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道仁。被执行人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道仁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该期间的债务利息,其债务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仲裁委员会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桂仲案字第29号仲裁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闭寿禄代理审判员:杨忠
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