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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桂市执指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

(2013)桂市执指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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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东旺。被执行人广西星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被执行人桂林星洲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被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廖淑媛。

申请执行人高东旺与被执行人广西星洲投资有限公司、桂林星洲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斌、廖淑媛借款纠纷一案,象山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被雁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为了使案件得到统一有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象山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象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雁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再生审判员:曾宪戊代理审判员:王美丽

书记员:陈竞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