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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贝贝与被执行人陈美艳、陈诚平、董丽果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拘留决定书

(2013)稷执字第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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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拘留人陈美艳,女,199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贝贝与被执行人陈美艳、陈诚平、董丽果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美艳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3)稷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陈美艳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徐琦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