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周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书,确定本案执行标的28000元,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320元。2013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出具收条证明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申请执行费32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审判员:赵建峰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