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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萍与杨锁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周执字第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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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周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书,确定本案执行标的28000元,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320元。2013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出具收条证明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申请执行费32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审判员:赵建峰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