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楚某某,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10)景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6月9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划拨被执行人36273.76元,剩余部分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0年9月1日中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财产线索为由,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6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29650元,缴纳执行费350元,现已将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景执恢字第126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宪超
书记员:张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