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刘某与韩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尉执恢字第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4)尉执恢字第11号刘某申请执行韩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尉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巴民一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宪科审判员:吐尔逊吐尔地审判员:刘建民

书记员:张小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