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宏发,男,住英德市。被执行人英德市经企建材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宏发与被执行人英德市经企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清英法执字第68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英德市经企建材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现因被执行人英德市经企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英德市经企建材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少基审判员:邹杰审判员:钟辉
书记员:谭东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