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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徐招灵与蓝兴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4)清英法执字第420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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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招灵,男,住英德市。被执行人蓝兴荣,男,住英德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招灵与被执行人蓝兴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英法浛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蓝兴荣所有的小汽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和办理年审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少基审判员:钟辉审判员:刘志全

书记员:谭东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