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招灵,男,住英德市。被执行人蓝兴荣,男,住英德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招灵与被执行人蓝兴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英法浛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蓝兴荣所有的小汽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和办理年审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少基审判员:钟辉审判员:刘志全
书记员:谭东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