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维双,男,住英德市。被执行人石树修,男,住英德市。被执行人张学瑞,男,住英德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维双与被执行人石树修、张学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12307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限额范围内冻结、划拨(扣划)被执行人石树修、张学瑞的存款;或冻结、变价被执行人的等额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或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等额投资权益、股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等额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等额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划拨、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等为准) 二、查封被执行人张学瑞的工商登记。(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营者变更、股权变更、企业注销、设定抵押等所有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少基审判员:钟辉审判员:刘志全
书记员:谭东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