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新才,男,住英德市。被执行人郑忠德,男,住英德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范新才与被执行人郑忠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郑忠德在银行账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郑忠德在银行的存款。三、在人民币伍万元限额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郑忠德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洪林审判员:邹杰审判员:刘志全
书记员:谭东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