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名正,男,住英德市。被执行人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名正与被执行人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少基审判员:邹杰审判员:钟辉
书记员:谭东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