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美娣,女,住香港。被执行人余大和,男,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罗经苏,女,住址同上。
关于申请执行人余美娣与余大和、罗经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英法青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余大和、罗经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经苏在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罗经苏在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少基审判员:邹杰审判员:钟辉
书记员:谭东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