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邓长顺,行长。被执行人李魁,现住英德市,户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被执行人李宗明,现住英德市,户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被执行人黄光明,现住英德市,户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魁、李宗明、黄光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英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宗明在银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宗明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洪林审判员:邹杰审判员:钟辉
书记员:谭东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