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昌,男。委托代理人:刘宏伟,系辽宁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野,男。被告:李健,男。委托代理人:张利,系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茂强,系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熊官屯乡熊官屯村。法定代表人:李铁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利伟,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诉被告王野、李健、铁岭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昌撤诉。
审判长:李洪波代理审判员:陈建军人民陪审员:齐云功
书记员:许艳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