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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原告刘昌诉被告王野、李健、铁岭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民二初字第0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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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昌,男。委托代理人:刘宏伟,系辽宁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野,男。被告:李健,男。委托代理人:张利,系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茂强,系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熊官屯乡熊官屯村。法定代表人:李铁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利伟,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诉被告王野、李健、铁岭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昌撤诉。

审判长:李洪波代理审判员:陈建军人民陪审员:齐云功

书记员:许艳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