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云松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凤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众
书记员:齐馨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