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水江河水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铁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衡水江河水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景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71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0114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07108元,交纳执行费3006元,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景执字第710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宪超
书记员:李明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