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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河北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景执字第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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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原景县钻井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风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景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河北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雪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景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594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被执行人用位于广宗县御景名门小区6号楼3单元101号楼房及33号车库抵顶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执行费52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景执字第433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宪超

书记员:李明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