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泰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林X。被执行人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徐X。
永泰软件有限公司与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97893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事项变更,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在另案[(2013)深中法执字第X号]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徐X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
书记员:梁振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