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号案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XXX市**XX路**XX,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XX。701号案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XXX市X,住XXX市**XX街**XXX大厦XXX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八线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X工业区**第****。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某某、田某某与深圳市八线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483、4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经查,被执行人因不服本案仲裁裁决,已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其申请,案号为(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31、132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待撤销仲裁裁决诉讼结果明确后,当事人可持生效判决和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2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陈俊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