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2013)深中法执字第14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杨XX。被执行人深圳市佳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赵XX。

申请执行人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佳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车管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梁振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