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瑞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谢XX。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李XX。
深圳市福瑞祥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旭光照明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查证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但是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
书记员:梁振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