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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苏琼芳、曾喜南仲裁执行裁定书646

(2013)深中法执字第6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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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国际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苏某某,女,1971年出生,住所,住所地深圳市××时速××栋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72年出生,住所,住所地深圳市××时速××栋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苏某某、曾某某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3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900000元及利息、罚息、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仲裁费人民币59139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苏某某持有深圳市恒大弘源太阳能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份额,被执行人曾某某则无查询结果。本院经查询人民银行及相关商业银行,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均在200元以下,且总余额为负数。本院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两被执行人均无持股记录。本院经查询深圳市车辆管理所,两被执行人均无有效查询记录。本院经查询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本案申请执行人抵押房产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国威路北侧梧桐xx园x栋xx号房产以及深圳市罗湖区北站路xx园x栋xx房产,均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2012)××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抵押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该房产目前尚无法处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届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鹏程代理审判员:尚彦卿代理审判员:杨雁楷

书记员:刘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