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XX。委托代理人冯X。被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龙XX。被执行人深圳市拉斯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
林晓东与刘XX、龙X、深圳市拉斯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6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三被执行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持有证券,刘XX名下有位于XX市XX区X大厦X房产,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除此外,各被执行人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无其他房产登记;刘XX名下有小车一辆,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除此外,各被执行人在深圳市车管所无其他车辆登记;刘文光持有深圳市宇星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股份,持有深圳市天之高实业有限公司X股份,但上述股份已被其他法院冻结,除此外,各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其他持股登记。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各商业银行协助,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港币X元、人民币X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X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外,余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根据上述财产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已扣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港币X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X元已付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除此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裁定终结。如果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张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