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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永恒,曾雪霞与深圳市荣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深中法执字第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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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永恒,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曾雪霞,女,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荣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宗宏、佟一哲,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永恒、曾雪霞与深圳市荣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调字第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配合到工商行政部门将深圳市合纵投资有限公司36%的股权变更至两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经查,2013年12月11日,深圳市合纵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由曾雪霞6%、曾永恒54%、深圳市荣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变更为曾雪霞20%、曾永恒80%;2013年12月12日,深圳市合纵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曾雪霞10%、曾永恒90%。另查,2014年4月15日,曾永恒、曾雪霞向深圳市财政局交纳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调字第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陈俊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