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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与白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城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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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企业代码:69716506-6。法定代表人彭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白璐,女,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8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车发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