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782932-X。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丽平(曾用名高丽敏、高利平),农民。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丽平(曾用名高丽敏、高利平)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陶志胜
书记员:王晓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