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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高丽平(曾用名高丽敏、高利平)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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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782932-X。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丽平(曾用名高丽敏、高利平),农民。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丽平(曾用名高丽敏、高利平)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陶志胜

书记员:王晓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