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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得基利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合同纠纷案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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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得基利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居仁路**。组织机构代码77028732-7。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法定代表人于礴,该居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青岛得基利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回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王晓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