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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余全省与张青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正执字第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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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余全省,男,46岁,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青,女,32岁,汉族,住正阳县。

关于余全省与张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01)正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正阳支社兰青分行张青的账户(账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人民陪审员:陈国清

书记员:师广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