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鲁义超,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原,女,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关于鲁义超申请执行李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13年3月5日冻结李原的父亲李兆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阳支行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封对被执行人李原的父亲李兆海在中国农业银行正阳县支行陡沟分理处账户(账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人民陪审员:陈国清
书记员:余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