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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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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献军,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中奎。任董事长。

关于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联社正阳支行正大分社有存款()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人民陪审员:陈国清

书记员:师广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