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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玉娥与孙小田、李小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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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玉娥,女,1932年4月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小根,男,38岁,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孙小田,女,汉族,38岁,住同上。

关于杨玉娥与孙小田、李小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小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有存款6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有账户(账号:)上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人民陪审员:陈国清

书记员:师广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