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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四川省世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都执字第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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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世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8471947-7。法定代表人李智,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孝清。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世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孝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都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孝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省世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都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黄勇执行员谭明松执行员陈益民

书记员:钟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