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萍贞,女,1960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黄玉兰,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正阳县。
本院在执行叶萍贞与黄玉兰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黄玉兰在正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账号:0000004********)上的存款XXXXX元扣划至正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审判员:徐翔
书记员:余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